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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有10余人,在93年签定15年劳动合同,与08年11月9日到期,公司在08年10月21号未经协商,发出调岗通知书,原行政动力科科长管理岗位调整为营销员,其后协商未果,在11月3号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坚持要求以新岗位,并以新岗位没有工资后协商(比原来低很多,只发放税前2000元底薪,限期6个月),另公司规定科长以上加班没有加班工资,没有经工会讨论通过.历来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否则11月14日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续签权利,请问应该怎么做?

合同纠纷
2008-11-14 14: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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