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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的一天晚饭后,我们一家去散步,行至一家超市,在超市旁的人行道上聚集了跳舞的人,孩子一个人在前面跑,在靠近跳舞队伍时,突然一名五旬妇女随舞蹈动作后撤两大步,将我三岁儿子撞倒,之后又自行倒地,当时我赶紧跑过去一看,儿子没有大碍,该妇女只是手掌轻微擦伤,双方并未在意,未引起究纷。几天后,那名妇女找到我家来说是因为那天的碰撞导致她手腕骨折,要求赔偿.请问我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责任该怎样划分?

民事相关
2009-06-09 1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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