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供货方,我与买方在10月28日签定了购销合同,上面注明:根据样品品质,如果因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但我从未收到过购货方的样品,按照对方老总口头的品质要求生产,期间寄过一次样品给购方,并指出整改方案增加了合同补充.之后按之前我知道的要求在11月18日生产完成.11月19日购方派人过来验货,检查非常苛刻,找出细微问题(在合同和补充协议上都没出现的)为由拒绝收货,才告知货出往日本,要求非常严格并要求我赔偿.我觉得很冤枉,我并没有收到过具体的标准的明确样品品质要求,纯手工的东西也不可能完全都一样!我是否要承担他们要求的赔偿责任?请好心律师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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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承揽合同关系,你们是承揽人,买方是定作人,你们完全是按买方的要求制作的产品,你们没有责任,对方可以拒绝收货,但必须支付你方报酬,拒绝收货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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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双方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是根据样品品质,而你寄给对方的样品,经对方指出整改意见后,又没再送样品就冒然投产,所以造成纠纷。但是,对方在没有样品的情况下凭什么标准验收?我认为你们双方对质量标准等于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双方确定的样品进行封存,等验收时照样品验收,现在没有样品就等于没有质量标准,如果对方不收,你只能拉回。至于要你赔偿是没有道理的。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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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