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4日,我委托**发货。承运单号:2613623110。在发出货后一直没有收到货,我三番四次打**的投诉电话,在6月8日终于有名**四川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货物被烧。那名工作人员硬是拿运单背后的他们公司自己写的那个霸王条款来说,说条款上写的没有保价只能按20元一公斤赔。我当时在宜家全部货买成950元,还给了运费82元,现在居然说只赔我400元。是谁都不会满意不会愿意。
而且他们公司那个霸王条款上的损毁,我完全不属于他们条款上的。国家物流运输里,快递公司运输货物的损毁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寄递快件时,由于快件封装不完整等原因,致使快件失去部分价值或全部价值。而且当时发货的时候也没有工作人员告知我要保价,因为是发的沙发垫子和框架,工作人员说这种东西运输过程中不会被压坏的。他们说的货物损毁都是货物因为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运输中被压变形被磨损。但是我这次货物被烧是他们公司的全责,给我电话的那名工作人员居然告诉我,他们公司现在把我的货物被烧归到货物丢失的情况来赔付。我完全不同意,明明货物是他们公司的车自燃被烧,为什么就要按货物丢失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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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可以主张相应的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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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要求按货物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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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