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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辆五菱面包车,《自用》2008年9月18日早上9点左右,同街的一位中年妇女坐我的车到遵义,出了意外,把手碰伤了,没有骨折,没有住院。但是她的检查费 药费 车费,全部花费共计4800多元,是我承担的,恢复后多次经村领导调解无效。她的要求太高《3万多元》。她还是以拿药为名多次每逢赶集找我麻烦,我一直对她忍耐。公安干警也多次对她劝说过,直到2008年腊月三十和2009年的正月初一,同样找我麻烦。干警再次对她说,如果再这样就要拘留你了,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吗,由法院给你们裁决,就这样她把我告上了法庭,2009年6月我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及她的诉状,她的要求是,检查治疗费交通费163.5元,误工费124天按每天60元计算是7440元,护理费124天按每天30元计算是3720元,营养费124天按每天15元计算是1860元,生活补助费124天按每天15元计算是186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全部共计17043.5元.

损害赔偿
2009-06-08 10: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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