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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与浙江良富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了203767.00KGS 的白板纸的生产合同,合同标注A级,厂家商标标注A级. 并于2008年5月份出口.2008年8月份外商反映质量有问题,并陆续给我司寄了不同的样品,并要求索赔.我司同时将样品转交给厂家,并反映了客户所面临的问题.但是厂家的答复一直是:由于客人订购的时候价格高,后来金融危机,价格跌了,所以是客人要求补偿差价. 由于此问题一直未解决,我司于2009年4月底,到富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了产品质量检测,检测标准以厂家备案的标准为准,结果检查为不合格.同时发现,厂家所标注的A级并没有任何的鉴定,只是厂家自己标注而已. 现在外商准备通过国际诉讼来起诉我们.因为当时出口商是我们公司,而非厂家,我们当时合同上规定的提出异议期限为6个月.我们向厂家反映问题的时候是2008年的10月到11月份.

涉外纠纷
2009-06-05 19: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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