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辛苦!
1996年我父亲为办厂向同村朋友A借债8000和14000元,当时8000元是由A直接替我们偿还银行贷款了,后我们水泥厂水泥抵债,由A去领的,厂里有取货签字,但当时因关系好,A说借条找不到,我们就没太在意,就没管了,之后一直也没提起。5年前,A因病去世,今年A老婆找到借条并起诉我们,要求偿还借款,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请问这种情况我们的官司能胜诉吗?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辛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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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货签字单作为抗辩理由,抵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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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找到厂里的取货签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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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货签字单作为抗辩理由,抵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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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复,可用取货签字单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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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厂里的取货签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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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取货签字单抵借款为由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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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