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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购买的商品房应该在2009年5月31日交房,同时交足剩下的购房款。现在开发商开发商未给我任何通知或解释无限期延期交房,我的购房款已经交了总房价的百分之九十。所签合同 第八条 交付期限 规定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问:若开发商不给违约金,我是否应去法院起诉?能否胜诉?

房产纠纷
2009-06-05 14: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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