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9年9月到被告单位工作,一直工作至2008年12月,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也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于2008年12月5日口头通知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根据上级精神和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才辞退原告,而是被告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告,被告无故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行为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得到保护和支持。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但是却被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只能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8)松劳仲裁字第285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
法院不受理也不给出裁定书,让我们自己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解决,如果能解决我们还用仲裁和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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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同情你一个社会的弱势群众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现在很多法院主管立案的法官不懂法,或者法院自己指定一套\"土政策\"不给立案,也不给裁定书,也不给通知书,就是把当事人打发走。导致当事人告状无门,其实法院的做法是违法的,还有的法院美其名曰叫“改革”整了一些新花样,导致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你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看看《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和法官们理论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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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判决,如果不受理,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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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