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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中山一家电子厂打工,于2009年4月6号进厂工作的,进厂时没有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要求要签定劳动合同,进厂后这个厂天天加班,明天工作十一个小时,加班也没加班费,也没有休息日,一个月才月底发工资休息一天,我现在感觉在这个厂特别累,而且也因为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皮肤过敏,我现在要去辞工,但老板他不批准,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到该区的劳动局投诉,他们说加班只要给加班费就行了,辞职没有批准那是他们的权利,请问这样合法吗?

其它综合
2009-06-04 19: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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