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是北京某网络公司的债权人,拥有170万债权,现在我决定将该债权转让给上海某建材公司,我们签订了债权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150元,合同签订时交付130万,余额20万一星期后支付,逾期支付我将有权解除该债权合同,截止于2009年6月1日(已过支付期),上海某建材公司合计向我支付146万元,尚欠4万元未支付,请问我有权按约定单方面解除该债权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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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建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你不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因为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已支付146元,仅余额4万元未支付,合同的目的已基本实现。但根据你们合同的约定,你可以解除合同,需要书面通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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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依据合同你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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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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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但涉及后续退款问题,解除合同是否有利, 建议来电咨询,避免咨询事实不清晰,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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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2、依约定,你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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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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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按约定单方面解除该债权合同。2、但需要书面通知解除。3、请仔细恒量解除与继续催要哪一种方式对你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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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