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律师:
您好!
能否占用您一点时间,帮我指点迷津,不甚感激!
我于2007年8月至今供职于一家美国注册的设计公司,由于该公司未在中国办理《入境许可证》等相关公商注册,所以是以其在深圳注册的一家公司的成都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一年一签。
供职近两年,每月平均加班时间高达70个小时(有些员工为110小时)公司经常拖久员工工资,少至5天,多至2个月,最近这种情况,愈演愈烈。
因此我想提请辞职,但是公司章程规定: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至三个月申请,工资在核算后的三个月至半年内支付。公司章程要求每个员工签字,当时为领取工资,我是签了字的。请问现在我想辞职,要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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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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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前一个月通知你们公司,并可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有你们公司可能没给你交社会保险,你可以向单位主张,你所就职的公司违法的行为很多,建议你可以先与你们公司协商,协商不行的,可以去你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他,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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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你可以依法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赔偿。你可以向成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事先注意收集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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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随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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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