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6年8月份向人事局递交资料前,xx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拿出一份《协议书》让本人签,本人一看该《协议书》即刻反对,可是她说你不签就不给你递交评审资料。在这种逼迫的基础上,本人被迫签上自己的名字。《协议书》详细如下: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甲方在聘用乙方期间,乙方在符合公司有关条件要求下,甲方负责乙方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考评和申报。乙方在甲方的支持协助下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须在公司服务期满叁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甲方才发还有关资格证书。
有以下情形出现的,则按如下处理:
1.乙方在公司服务不满两年就离职的,甲方有权保留其相关资格证书;
2.乙方服务满两年但不够叁年就离职的,赔偿1000元给甲方,甲方发还相关资格证书;若乙方不支付赔偿金,甲方有权保留其相关资格证书。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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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已经回答过了,建议你看下昨天的律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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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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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已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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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内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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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