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本人加入中山市**有限公司;
2004年和2005年本人通过了国家职称英语B级考试和计算机五个模块的统考。
2006年8月向中山市人事局提交中级资格评审的资料时,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表示如果不签下一份《协议书》就不给递交资料上去,9月1日本人被迫签下该协议。
2006年9月30日,本人离职。
2006年12月30日中级职称证下发到中山市人事局,人事局通知公司去取。之后一直留存在公司。
在2006年至今我多次找公司协商取回该证。公司以协议书作要挟,不退证书。
于是2008年10月28日我投诉到中山市石岐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信访部,11月4日三方会面,劳动局出面调解,11月10日得到公司的答复,不同意退还证件,除非按《协议书》要求赔偿1000元给公司,或者按《协议书》要求留存该证书满叁年,或者仲裁。
于是我近期准备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前,我需要咨询您几个问题(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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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除非被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否则都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已经超过1年撤销的期限,现只能请求仲裁机构和法院认定协议书无效。对于证书,单位无权扣押,必须交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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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证,尤其是建设监理资质之类的, 用人单位通常的做法都是 拿证件 应付 检查, 劳动局出面调解 ,应该尽可能的配合 劳动局工作,按照劳动局的意思行事。仲裁才有可能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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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如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一般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签字不是你真实意思。扣押证书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可以要求退回,至于是否赔偿要看协议约定。(广东(中山市)威格信律师卢红华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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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