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一家辽宁沈阳物流公司驻吉林通化市分公司的会计,因被分公司经理无故辞退.我负责该公司现金的管理.现扣除我应得的工资及社保款外尚有4108元余款在我手中.当时经理辞退时并不知我手中有余额.因我们老板与经理之间有矛盾,所以现金帐的余额不予告知经理.只有我和老板知道.后交接时该经理已在交接书上签字将余款4108元做为给我的补偿.但老板不同意令其要回.故不承认将我辞退是我自己不做.应将4108元必须返还.如不返还将让我全家不得安宁.因该物流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在该公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08年7月21-2009年5月31日,我已阅读劳动合同法.如果对方要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我.请问我是否应得到应有的赔偿及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第七章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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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是没有签合同这一项你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仲裁(要快,仲裁有效期限为2年),且有你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据。(2008年1月一日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功之日起超过一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在你有证据是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被辞退了还写份辞职报告,那样补偿金就成泡影了,切记!),用人单位辞退或裁员劳动者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满足以下几点被辞退的;《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不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据布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正的意思之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足这几点你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或向当地劳动部门仲裁。
3、4108元必须是在用工单位同意下作为补偿金发放的情况(最好是有补偿协议),这样你就可以心安理得的收这笔钱,不然他们会反告你挪用公款。
你有足够的证据就可以仲裁用人单位,仲裁无效可以向法律机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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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在08年后仍未与你签订合同,则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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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