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司是加工塑料行业,材料很多从贸易商购入,我们签订合同都是对口贸易商的,但很多时候会工厂直接送货,送货单是工厂的名字,我司签收也是工厂的,但开发票是贸易商的名字,这样会会有问题呢?
-
如果你司与贸易商、工厂之间没有相关协议,则工厂可以拿送货单 要求你司支付货款,你司岂不要支付两笔货款。
因此,你司应与贸易商 、工厂之间办好书面合同为宜。
-
涉嫌避税。
-
你司的合同相对方是贸易商,实际上你司只是与贸易发生买卖关系,发货方应该是贸易商,收货方是你司。如果没有纠纷就没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就比较复杂了,追究起来比较麻烦。
-
一般是不允许的,有偷逃税嫌疑,如果公司没有规范的话,尽量规范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发生争议会很麻烦的。
-
严格来说有偷漏税的嫌疑,另外产生纠纷会比较麻烦,一定要做好手续。所有产品都是你们自己加工的吗?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