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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4月9日被聘入现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于2008年5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合同期为2008年4月9日至2009年4月9日。我到2009年6月2日仍在单位工作且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履行一年的合同期间,单位延期6个月没有给我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合同有约定应为我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到2009年6月单位要我续签劳动合同,我提出因单位违约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单位为我结算了欠缴的相关社保费,加班费等,但是没有给我补偿金。

婚姻家庭
2009-06-04 0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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