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4月9日被聘入现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于2008年5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合同期为2008年4月9日至2009年4月9日。我到2009年6月2日仍在单位工作且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履行一年的合同期间,单位延期6个月没有给我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合同有约定应为我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到2009年6月单位要我续签劳动合同,我提出因单位违约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单位为我结算了欠缴的相关社保费,加班费等,但是没有给我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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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自2009年4月9日至今两倍月工资;
2、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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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话,应该算作合同工,你们的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依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应该向你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但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单位是延期缴纳,并不是不缴纳,如果申请仲裁的话,单位有可能会提出延期缴纳的理由,所以你必须向单位了解这个理由能否成立,如果确实是因为第三方(比如社保中心)的原因造成迟延的,你的主张将有可能得不到支持,但如果单位无故迟延的,依法应该支付这笔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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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办理,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单位违约在先,所以,单位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现在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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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辞职系因单位违法或违约而引起,则你辞职后有权依法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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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可以协商解决,否则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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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主张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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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