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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休完三个月产假后回公司上班,被告知我原来的岗位没有了。给我两个选择:一在原部门待岗,只发基本工资。二,去业务部门做业务,业务员也是同样的基本工资,那这样合法吗? 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是由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和考核工资。另外我们08年度签的劳动合同和09年度的劳动合同是两个公司名称。在08年的合同中我的基本工资是2400元,09年的合同中基本工资是1200元. 请问09年的合同能算做08年合同的延续吗?我是否可以此证明公司在我怀孕期间降低我的工资?

民事相关
2009-06-03 15: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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