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将座落在本市王集小区居民住宅楼(市水利局集资房),5号楼3单元202室出售给乙方,房屋具体面积、规划和车库情况,以房产证为准。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含车库),乙方须先交五万元定金;剩余三十五万在甲方交付房产证时由乙方交清。三、针对此房的各种开口费(取暖、燃气、水电、有线电视收视、固定电话)均由甲方负担。甲方免费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以水利局规定的时间为准。四、如到2007年12月30日前未办理房产证,由乙方决定是否继续履约。五、本协议自乙方交纳定金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必须善意履行,如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按定金金额的两倍赔偿对方。其中08年中旬卖方以房产证马上办理出来为由,需要交钱办房产证,又要走十五万,但是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办理出房产证,每次催要都是快了,鉴于房产证迟迟不能办理,我现在想不要他的房子了,请问专家,我能够合理合法的退掉么?07年10月份,也就是房子刚建成时候,曾经去他们单位填过一张办理房产证的表格,说是直接办理成我的名字,将来就不用过户了,可以省下一笔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