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烦请您在百忙之中回复我的问题。
我于2008年3月用房产抵押向个人借款6万元(房屋价值35万元左右),当时约定月息10%,两个月还清,若超过两个月则月息为全部贷款额的15%,并利滚利。假如我的钱还不上了,房屋所有权需要变更为放款人的,我们需要哪些途径来变更房产?我该如何让自己的经济损失降为最低?
至为感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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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抵押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方能生效。且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得到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4倍的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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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以上的部分,法院不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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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利息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约定到时还不上钱房子归他所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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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银行4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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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滚利和房产归他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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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支持超出银行利息4倍的利息和到期还不上用房子顶款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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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是否已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没有房屋抵押无效。另外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约定无效。为使损失降到最小,建议尽早偿还欠款。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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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