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号,单位与本人协商,单位支付在日每月15万的工资,让我去日本等待新的技术签证的更新。(我的旧签证是5月5日到期)在日本等待20日之后,签证没有顺利到手。并且由于我个人原因,我要求提出辞职,在电话联系后,单位称回头给答复。但是迟迟没有答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取消签证申请,回到原单位(中国),并提出书面辞职。现单位以我私自取消签证申请给公司带来损失为由要求我赔偿公司损失,并且不同意我辞职。总经理一直推脱不在我的辞职申请上签字,并且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我想问这样的情况,我是否能在按照劳动合同法在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的情况下,于一个月后辞职?另外公司要求我赔偿损失,我是否需要支付?(公司让我在日本等待签证的原因是在签证下来之后,派遣我到别的公司工作,给公司带来收益。本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3月7日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