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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2009大年初二,我爸我妈与邻居有些口角,原因是不让我爸我妈经过他们门前那天马路(其实的公共交通),后来被害人因为是心脏病突发而自己倒地身亡,当时我爸我妈并没有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都有目击人作证,而且还有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书,鉴定结果是被害人因为突发心脏病而死亡的,现在被害人的家属就向我们家索赔:精神抚慰金4万元,还有被害人的损失赔偿金(被害人80岁,以前是武装部干事,后因违纪被革掉,每月领有工资200元)一共66000元,请问律师,这些钱都要赔偿吗?

民事相关
2009-06-02 09: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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