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3月15日购商品房一套,并于当天签订购房合同并交首付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约定2009年1月15日交工,逾期2个月后交工可以退房,并且向购房者支付已付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后因其要加层在2009年春节前发短信说要推迟到2009年6月30日交工,我现在提出退房,开放商也同意,并于2009年4月27日写了退房申请。
1、合同中的“已付房款”是否只是首付款还是连银行贷款支付的那部分也算在内? 2、开发商是否应赔偿我首付房款的银行利息?这个利息是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还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我还能争取哪些损失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