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2月26日入职,我的入职申请上的期望工资是3000元,最后经过老板{法人}和我的商议{当时服务经理也在场},工资暂定为2500元。公司每月规定每月25日扎帐,次月的18日至20日发工资。。一直托到5月25日,公司又拿出了一份2009年经营目标及岗位考核办法让我们签字认可,大家都签了,我认为不合理就不签。财务总监就说不签不发工资。结果给别的同事发了托欠的一个半月工资(打卡),就没给我打卡。结果我找老板,老板说让我写辞职报告,通知财务给我结清三个月工资,但是财务上并没有按我各老板约定的2500元/月结算,而是按他们的考核办法结算,分别是每月1800元左右,我不同意,想通过劳动部门结决。
我把所有领导签完字的辞职报告保留着,以免他们拿出我签的合同说我委约。我有和老板、办公室主任的电话录音{内容有老板承认我们约定的工资2500元和我要求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盖章},是否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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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据,到仲裁委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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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申请仲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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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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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