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宁陶瓷厂职工97年底厂里安排住在宿舍区平房,这种平房一排有8户。98年初经厂领导口头同意自己出材料在原来平房前面空地上建了一排平房每户36平米(这个领导已过过世),一直住到现在。05年厂里把这块地卖给开发商,2009年开发商已把补偿费给了厂里(开发商告知原有的平房每平米1400,我们自建的平房每平米800),开始厂领导不给我们补偿费,谈判后只给每户1500,我听说南宁的补偿标准是每平米1400,这个是指地上建筑物赔偿标准吗?我们想要厂里按这个标准给我们自建的平房补偿费每平米1400和搬迁费6000。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维护我们应得利益?如果谈不成我们硬是不搬的话是否违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