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李某97年2月结婚,2008年11月离婚,李某于2008年7月向骆某借了10万,至今未还.近日,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我被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归还以上欠款.至此,我才知道李某向骆某借有这笔钱.我与李某婚前有协议(未公证),离婚协议书上也写有夫妻续存期间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与对方无涉.但这好象法院不与承认,说这是我与李某二人之间的协议不作算.现请问律师,要如何证明李某向骆某所借钱款不是用在我们夫妻续存期间共同生活所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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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证明,关于这笔借款你们夫妻的离婚协议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除非第三人是明知的,但这个也很难证明.所以这笔借款需要共同承担,在你承担之后,你可以根据你们的协议向你前夫要求偿还你已经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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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你们直接有协议,清偿后可向你前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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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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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