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份我和丈夫进行财产分割,钱物平均分配,并约定谁欠债务又谁偿还,写有财产协议书,后我欲与其离婚,丈夫不同意离婚,我于2008年6月份起诉离婚,离婚判决书上已按2008年4月份夫妻双方签写的财产协议书进行分割,并写明谁欠债务又谁偿,在我们财产分割之后、离婚之前,丈夫又借别人3万元钱,现在前夫不知去向,债权人将我和前夫起诉,并将我的一座房产保全,法院这样做是否正确,我是否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我该如何证明在我们财产分割之后丈夫所借钱财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我丈夫有赌博恶习,我该如何证明????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