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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出差给石家庄一个客户公司去307国道调试设备,当时客户的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我开车门时撞伤一个行人,司机属于违章停车,电动车是逆行,交警判机动车全责。 骑电动车的人受伤,住院治疗3天,共花医药费1800元,我同意赔偿对方医药费,可是对方要休养一个月,要我赔付(医药费1800元+误工费2200元+扣掉的年终奖1500元+住院期间陪护费400元+摔坏的裤子160元+电动车摔倒后有伤者同事将其送往医院,后请同事吃饭饭费350元+电动车维修费200元)。 请问1、误工时间怎么计算,随便哪个医院开具休养一个月的证明都行吗,伤者并没有外伤,拍片也没发现骨折的地方,只是脸部有点肿。 2、误工费应怎么计算,伤者是老师,受伤时是再下班途中,应该算工伤,工伤的话学校就不应该扣发他的工资,要是没有扣发工资我还用不用赔偿误工费。 3、年终奖和请客的饭费我应不应该承担? 4、因协商不成,伤者打算经公,要经公的话法院会判我赔偿什么费用? 5、我、我公司、客户公司、司机责任怎么承担?

交通事故
2009-05-27 16:21: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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