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95年公房动迁,96年回迁时自己出资了8000多元.当时因为一时疏忽将我父亲的名字写错了一个字,于是我去我父亲的单位开了一张证明,证明虽然名字写错了,但是却是同一个人.而且我去公安机关的户籍科也开了证明.现在我家想参加房改办理产权,房改办的人却让我将收据去做公证.于是我去了公证处,公证处的人员说:"我有公安机关户籍科的证明还有本人单位的证明,应该可以办理产权.如果房改办一定让出证明,可以去开发公司开个证明,证明曾经出资了8000元.没有必要做公证."我想问:"房改办的人让我办理公证有什么依据吗?我不公证的话,是不是就不能参加房改?不能证明我家曾经自己出资的8000元钱呢?我到底应该怎么办?我不公证的话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请列出说明..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