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班两个月从3月23到5月21日,(因为没穿工作服被厂以不遵守制度为由开除)到离厂的时候都没有和我签订合同,今天25号是该法工资的时候,我去拿工资的,他发我720元,我问他怎么这么少,他说我就做了这么多,我不知道厂里是怎么算的,我问他怎么还比最低工资标准低,他说计件的厂没有最低工资标准,请问有这样的说法吗?还有就是我问他要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时他说我中途4月16~18请假未批准,星期一我去时因为有人请假我一个人无法上中班就让我回去了,让第二天再来,今天没有办法安排你工作。他今天就以这个为理由说我中途请假未批属于二次上岗,到现在也不算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我想问下,法律有没有这样的规定说中途请假未批超过几天再去上班属于二次上岗,并且和首次上班时间分开算,就是说重新开始算上岗时间呢?
哪里有说的不清楚的请留言说下,我再解释解释,我想多了解点法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