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六月被告称欲成立公司,向我借款。并约定三个月归还本金8.70万元及三分利息;在被告借款期间,被告聘我为公司职员,并让我为其垫付各种经营费用,而且未支付工资也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如今已过去近一年,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还款也未支付任何借款利息。我要追回欠款,应采取什么措施最有效?该金额若申请支付令,费用多少?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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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衡量一下债务人会不会有异议,如果会有,那还是走起诉途径省得花冤枉钱,如对方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你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以确保将来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由申请的债权人承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由债务人承担。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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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每件交纳100元,由败诉承担,但对方提书面异议,支付令失效,需重新起诉.建议诉讼并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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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支付令每件交纳100元,由败诉承担,但对方提书面异议,支付令失效,需重新起诉.建议诉讼并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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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