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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六月被告称欲成立公司,向我借款。并约定三个月归还本金8.70万元及三分利息;在被告借款期间,被告聘我为公司职员,并让我为其垫付各种经营费用,而且未支付工资也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如今已过去近一年,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还款也未支付任何借款利息。我要追回欠款,应采取什么措施最有效?该金额若申请支付令,费用多少?由谁承担?

债权债务
2009-05-25 20:27:3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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