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与公司老板还有三位同事一起签定了老板拟的这份《入股协议书》,四年里公司利润已经超过千万,但只分下红利三百五十万,今年打算从公司红利中借款买房,但老板只同意以他老婆名义借款给我,不肯把红利与借款联系在一起,从而害怕自己的红利在若干年后蒸发,特将入股协议书拿出来请教各位律师。请问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效?它里面有哪些是无效的?老板每年只派发一小部分红利是否合法?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老板是否应该将红利全部派分给我?如果他不派红利给我而是在我辞职一年内按以下协议第一大条里的第六小条派发,是否违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