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3个发起人,承认3个大股东。3个大股东又分别找其他人入股,但是入股是跟其中3个大股东中一人签订协议。入在一个股东里。年底在按相应股份分红,这样跟个人签订的内部入股协议,是否能享受其相应的股权利益,这样的入股方式是否可行,受到法律保护。可以给点相应的意见吗?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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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要变更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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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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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内部协议”的内容,以及该公司的性质等。一般来说,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第一,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第二,如经过合理安排符合一定条件,可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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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之间协议有约束力,,为了充分维护权益,建议请律师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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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这种跟个人签订的入股协议是一种变相的股权转让行为,侵犯了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同时,这样的股权因未经登记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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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