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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交警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家属基本无异议): 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 2009年4月8日19时00分许,甲(张**)驾车沿叶新公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适逢乙(王*)由南向北横过叶新公路,甲车左前部与乙身体右侧发生相撞,后乙倒地被不明车辆碾压,该事故造成乙死亡甲车物损。事发后甲未保护好现场推车向叶新公路西面逃逸。 王*的死因明确是由交通事故致死,但是从现有的证据无法查实王兰是否被轻便摩托车第一次撞击导致死亡。但是张**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好现场未抢救伤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失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犬应鹭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张新伟在本起事故中有交通违法行为。因甲逃离现场无法查证乙在该起事故中的交通违法行为。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特此证明。

损害赔偿
2009-05-25 18: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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