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与广州一个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价格共31564元,附加条款规定合同造价不能超过所附附件报价清单的造价的10%.此公司实际是将装修二次发包给一施工单位(不知是否有资质),.但在装修过程中,由于报价中未报铲墙的费用,施工单位建议我取消了全部批荡一项,后又建议装铝合金窗取消让我另找人做,又有一扇厨房的木趟门取消因我要做铝合金的,这些加起来有约5000多.还有衣柜的面积实际少了4平方,费用少了2000多.但报价中少报漏报的项目有约7000元.另我有新增项目约2000多.所以总最终费用约32000多.但如果除去变更项目,按原设计扣除减去的项目大概费用为约26000元,而基于这些项目而漏报、少报的项目费用为6000多,超过20%多。我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按此计算超过10%的部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