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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05年10月份,我所在的建筑安装公司另外一名项目经理(以下简称Y项目经理)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从发包人K那里承包了一项工程,该工程包含两栋楼,合同约定价为450元/平房米 ,按照这个约定价,该工程的约定造价是250万。 合同上关于工程价款结算方面签有以下条款“23.2 本合同价采用一次包死,以实计结算方式确定。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根据工程量增减,经甲、乙双方签字,以实增减工程款。 Y项目经理把该工程承包下来之后又以甲方的身份,想把该工程转让给我,由我来实际对该工程施工,当时我正好在家闲着,就决定接手。由于该工程工期较紧,在Y项目经理未给我父亲看工程预算前,我仓促地与Y项目经理签订了一份承包小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形式是我方包工包料,工程造价同样按照大合同的450元/平房米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办法前期先拨付150万,其余在工程完工半年内付完。 工程自去年11月份开始施工,之后我兢兢业业、日夜坚守在工地,保质保量地进行施工和管理,工程进展顺利。在施工后期,我逐渐感觉到工程实际造价将会远远多于合同约定的250万,想向发包人要求追加工程款,但因为Y项目经理拒不提供工程原始预算,我苦于拿不出能证明合同约定价比实际造价低的多的证据,所以这种情况一直到现在工程接近尾声,目前正在交工。经过再次核算,截至目前,我实际投入在该工程钱数已经达到290万,也就是说,工程合同约定造价距我实际投入有40万的缺口。在实际发生额的290万中,除去发包人先付的150万,其余部分是有我自己的全部积蓄,也有购买原材料时赊欠款,也有一部分是高息贷款。 现在回头查找造成40万元巨额缺口的原因,主要有2个: 1、工程中其中的一栋楼是框架结构,需用钢筋水泥量大,致使工程实际平均造价远不止450元/平房米。 2、从去年年底开始建筑材料和运输费用涨价,实际购买时的原材料市场价较签订合同时的原材料价格高出很多。三大原材料水泥、钢筋和砖的涨幅都较大,有的涨幅达到了30%。 通过委托一个做工程预算的专业人士初步测算,按照工程建设工程中的原材料价格计算,该工程的实际造价在600元/平房米上下。 基于此,前不久我通过Y项目经理和发包人K协商,要求其追加工程款,发包人K以工程价款由合同约定为由一口拒绝了我的要求,又因为在购买原材料的票据不太完整,干脆有时就没有开发票。所以实际发生的支出已不大可能全部有票据为证。针对目前现状,我不知道该通过何种办法要回缺口的40万元的工程款。请问各位专家,难道合同有约定就一定没有其他办法了吗?何况像原材料市场价上涨这种情况也是无法预见的,难道由此导致的工程费用大幅增加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没有办法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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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6 01:47:01
共有13位律师解答
  • 合同上关于工程价款结算方面签有以下条款“23.2 本合同价采用一次包死,以实计结算方式确定。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根据工程量增减,经甲、乙双方签字,以实增减工程款。
    从上可看出,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是一次包死,以实结算确定,也就是说,还是有弹性的余地.
    目前关键是要取得当时的工程预算资料.以对比工程量的增加,也有得一搏.
    以后签订合同之前还是要小心谨慎,才能避免日后风险!
  • 既然时按实结算,那么在实际工程量和工程预算造价不付时,应当按实计算工程款。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诉讼中法院会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工程款。
  • 截至到快已交工后的现在,我Y项目经理仍然没有给我工程的原始预算,现在我也不知道到底工程预算上的工程造价到底时多少,也就是说,当初我是在没有看到工程预算的情况下签定了那份合同的,最终导致合同约定价远远低于工程实际造价。请问各位律师,这种情况下,能否按照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来推翻当时450元/平方米的合同约定价?
  • 多谢楼上各位专家指导。有一点我不明白,就是合同中签订的既有“一次性包死”这样的条款,接着又加了一句“以实计结算方式确定”,这两句话该怎么理解呢?既然有了一次性包死,那就是说工程单方价格是不变的,实计结算方式确定的只是工程实际面积。还是说虽然单价被一次性包死,但具体工程总造价应“以实计结算方式确定”。那么这种理解就等于忽略一次性包死这句话了。
    不知道我的两种理解哪个更恰当些?
  • 合同的约定不很严谨,建议委托律师帮你处理。
  • 工程的价款应当以双方合同的约定为准。
  • 原则上按合同约定,如有特殊情况,你应该提供证据.
  • 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如工程量实际增加,可以要求增加承包费,可以诉讼处理
  • 这些变化不属于增加工程量,如果约定是一次包死的包干价,则无权要求增加。
  • 如果约定不违法,那么就应当按约定的450元/平方米处理。
  • 重大误解的理由很难成立.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或当面向律师咨询
  • 四楼侯律师说得已经很清楚了。你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建议委托律师起诉。
  • 合同就如当事人间的法律,要以其他理由推翻比较困难,市场价格变化肯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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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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