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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街道办事处下属的集体企业,2000年办事处给我们改制的,一切材料都是办事处分管副主任,全权代理,(办事处定的,我们只有签字的份)没有做产权界定。企业从78年开始有退休人员组成,利用个人集资,利用当时很小的人防工程,成立贸易货栈,经营土产杂品,从81年利用盈利资金开始对人防工程进行拓进, (89年企业更换名称,办事处还出具了一份证明,是我们企业自建),拓建人防工程直到94年,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改制时也不做产权界定,(防空法有明确规定,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98年办事处从企业拿走了10万元买车,改制时也没有显现,改制时两企业评估总净资产1675295.40元,其中货币资金1390863.30元,库存商品及固定资产合计37万元,除按“政策规定”量化给本企业9名正式职工13万元,评估费8000元,其余全部上缴办事处,企业买断的产权是价值1534620.51元集体资产,请问律师同志:既然是集体资产,我们还需要买断吗?既然是买断,给我们制定的产权出售合同,还有必要写明:“企业改制后,隶属关系不变。乙方应按营业额的1.25%向甲方缴纳管理费” 请问律师同志:集体资产,收回对吗?

公司企业
2009-05-25 21:27: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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