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某县某镇的3名经营户,我们门面的地皮归镇工商所所有。这三个门面原是摊位,后经各届经营户自己购买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整改、装修,铺地面砖,安卷闸门,自立户头接通自来水,这几个摊位才成为门面。我们分别于01年12月、04年12月、05年6月以三、四万元不等的门面转让费从原经营户手中承接门面并取得门面的经营权。09年4月中旬,工商所召开会议说要收回我们三人的门面,并以我们的门面没有经过招标为由,声称“对退还门面转让费不要抱太大希望”。虽然我们的门面没有经过招标,但是我们在门面转让时,除了付给原经营户门面转让费外每户另外向工商所缴纳了600元的门面转让过户费,可见我们门面的经营使用权是得到工商所认可的。另外,门面是经营户自己由摊位修整而成,我们每户每年是按门面标准(2400/年)而不是按摊位标准(600元/年)缴纳的房租,门面不是工商所修建,工商所凭什么要按门面标准收取房租,既然工商所按门面标准收取了房租,就意味着承认我们三位经营户拥有门面的经营使用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