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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现需一次性安置部分富余人员,而该单位划定富余人员身份的原则是:以调入其单位工作时间长短"场龄"做为界定依据,确定安置对象不参考原国有企业连续工作工龄,为此连续工作工龄均在16年以上而调入其单位工作"场龄"在7年左右的数人被列入富余人员其内,对此他们不明白该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民事相关
2009-05-24 17:58: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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