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6月4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因女儿未满十八岁,但协议上写明双方自愿将房子产权赠予女儿,现在女儿满了十八岁,我要求把房子产权过户给女儿,可男方现在不愿意(房产证原来是男方的名字,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我需要了解更详细的情况。如果你在重庆,你可以来电预约咨询或面询,以便给你提供严谨和详细的法律意见及建议。
重庆李方春律师 13883358115
-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出国留学等,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可以起诉解决。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
-
起诉强制过户。
-
男方可以撤销赠与
-
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要求过户。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