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不幸发生事故,致使我左手齐肘下8--9厘米处以下全部截肢。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伤残五级、丧失劳动能力78%。出院后在深圳市康复器具服务中心安装了假肢。 工伤赔偿:颔取时是在厂财务室,当时厂方要求写了一份“关于留在厂上班,但以后有关手的问题不再厂方有关系”的字据(凭证),才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万多元)。除此我没得到任何的赔偿,当时我是愿意留在厂上班,因此当时也没向厂方提出这方面的要求。
一九九九年患上了慢性肺结核,因为病情加上身体已很虚弱,都无力行走。厂长了解情况后,厂方当即决定为我结算工资并安排两名保安将送返回四川老家。在他们回去时我家写了份材料让其带回给厂方。主要是希望厂方能为我的事做一个处理。但一直到后来都有没有任何消息。因为不懂法律什么都不了解,后来此事就此不了了之。
我是想问问,像我这样的一个情况,对于十年前的那个工伤和因病被送回家这之后的一些题,没有得到应有解决,现在还可以提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