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国有小企业的职工,由于企业发展不利致使破产而被一个中企业收购.几年来,虽然我属于中企业下属单位的一名职工,而从未上班,也不能办理下岗证,一直闲置在家.现在中企业为了摔掉我们这个小企业的包袱,决定要解除我们小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从此与我们脱离关系.而给我们的经济补偿金是以06年度嵩县社会平均工作给予补偿,为使我们的利益能够不受损害,现向你提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费的标准是按照什么年度来给予补偿的,还有什么可以给职工最大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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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弄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你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你一直未上班,单位应当给你发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此说来单位补偿的标准还是高了。——洛阳劳动争议律师方西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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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购时应该有专门的原有企业职工的安置条款,否则当初的政府处理人员就太失职了,可能性不大。最低限度你的工龄应该连续计算,包括原有单位的工龄,并且你们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超过十年,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人兄弟们,联合起来,不要被他们吓到!你们是受共和国的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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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