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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从多年前离开单位后,档案一直放在北京市某人才交流中心,并且自交保险,当初从原单位把档案调入人才交流中心的时候,交流中心再三强调所有保险最好不要中断,所以我记得我按照人才告诉我的金额将没交的社保全部补足了。这个月我去人才交流中心办调出手续,想将档案调回街道,以便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候,人才告诉我他们社保的电脑里我03年4月到12月的失业保险有未交记录。我当场表示我当初都按人才告诉我的金额全额补足了,不可能有未交的月份,而且还多达9个月,但人才一口咬定要我出示当初的缴费发票,否则就只能认定我没交费。 我认为这很不合理: 请问,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才交流中心主张我03年4月到12月未缴纳失业保 险,那么是否应该由他们举出我未交费以及他们不可能存在人员疏失和恶意侵占 保费的证据? 2、交流中心每个月收取了20元的费用,有没有义务提醒寄存档案之人的社保缴费情 况(因为只有他们能掌握缴费情况),及维护其利益? 500字,能说什么?

损害赔偿
2009-05-22 1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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