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儿子在读小学一年级,早上在学校有老师监管下排队打早餐时,与贴身排在前面的一位同学发生肢体摩擦,把同学推倒在地,导致对方同学锁骨错位骨折,请问这个事件中的责任有那几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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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你儿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承担次要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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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应是你的孩子,学校监护不力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对方孩子也有过错的应减轻你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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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