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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8 年,。今年的4月底合同到期,5月13号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18号被退了回来,理由是合同不服厂里的要求,原因是我在双方约定上写了两条事项; 1 标准工时确保每周有2天休息,因特殊情要加班,加班工资为不底入当月日平均工资的2倍。 2 《按公司规定发放劳动报酬》 执行,其规定应不底于桂林市平均工资, 我们现在签的合同是标准工时《按计件工资发放劳动报酬》已前的合同是;标准工时,《按计件效益工资》执行。结果执行觉是每1个月3——4天,而且也没有加班费。所以我上了2条事项,公司就以合同不服合要求,要求我重签合同,而且要求只要在合同书上只有签名,无约定事项的情况下才续签,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如果公同不与续签我是否可以要得到之前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吗?

合同纠纷
2009-05-22 00: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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