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了10年,于2007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9年1月,公司将我调到省外的分厂,因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我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我原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不需要再签合同为由,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当时,也未明确我调到异地的薪资和福利。现因离家太远,薪资和福利也未做太多调整。现在我也不愿意回原厂,如果此时我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而提出离职,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我经济补偿金。(原合同中约定了公司可因员工表现调整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可调整工作地点),因十多年的经济补偿金对个人来说比较重要,恳请详细解答!
-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那么公司不能不经你同意对你另行安排,双方因此协商不成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依法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公司有权进行工作调整,如你不同意,主动提出辞职请求的,将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另外,你09年1月调动工作地点至今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和同意公司的安排,所以你现在以未同意调动为由主动提出辞职请求的,将也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
首先要了解2007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如果有约定 ,那么现在公司要把你调到省外 ,就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35条的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 ,公司要坚持调动 ,就是违约 ,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对你进行经济补偿。
-
经协商解除合同公司应当赔偿你12个月的工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