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省级事业单位,2003年单位领导说根据省里面的相关文件进行改制,将处里面30名职工进行了身份买断,买断的价格是参照当时企业改制的情况,15年工龄的买断价格约为4万元的样子,养老保险因为是事业单位,前一段并没有交钱,据说是按照政策视同缴费,当时的改制并不是全体职工一视同仁,根据年龄还是有部分内养或者离内养年限比较近的继续以原身份上班。因为事业单位改制我单位是省里面的第一家,职工对相关政策不了解,改制后发现身份很尴尬,各种优惠政策我们都不能享受,现在连下岗证都不能办理。因此职工意见比较大,认为当初的改制不合法,请求厅领导出面协调,要求回原单位上班,不知道这样的要求合不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