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女友目前自住的房子,是她父亲单位1998年的房改房。她父亲于08年春节去世了,她和她母亲今年办理了房产的继承手续。由于害怕触景伤情,她母亲于去年(08年)购买了另一套二手房想要搬家。新购的二手房今年装修完毕,准备年底搬过去,她母亲打算出售原来的房改房。但是在准备出售的时候,关于税收问题咨询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同志和地税的同志,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该怎么缴纳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问不同的人得到的答案也不相同。
按照国税发(2005)89号文,国税发(2005)172号文,国税发(2006)144号文,闽政办(2009)25号文的规定,个人理解,继承的房产其交易时间应按照继承前房产交易时间计算,也就是女友的这套房子应认为是1998年购买,已经是5年以上的自住普通住房。这样的房子出售找法规来看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为什么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地税的同志会认为要交税呢?
请教各位,这套房子出售到底是否要缴税,参照的是哪一条条文,具体需要怎么缴纳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