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三月份到**房产西安分公司做**房产销售工作,当时说要干够半年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当时不确定会干多久(那段时间特别热,快到夏天了),就没签。结果一转眼到了十月份,按理说改签合同了,可公司一直没说这是事,正巧那段时间公司老是拖欠工资,于是我们都不想干了,就边上班边要工资,一直到了十一月十五号,因为总公司在河南,我们一直电话联系老板问他要工资,他一直说现在金融危机影响,现在公司目前没有钱,让我们体谅一下,最后到08年年底,我们去了河南郑州总公司,最后给每个人发了半个月的工资,当时老板说不会不给我们的,等公司恢复过来就给我们。可到现在,河南总公司已经走上正轨了,打电话过去老板却总是找借口,不是说正忙就是说过两天再说。我就一直给他打电话要。我也不知道能不能要回来,只是觉得是自己的血汗钱为什么不要。劳动法好像有一条规定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是吗?我也不想要双倍,我就想要回我应得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